14-1連續擊球項目世界標準規則
除非明顯的與這些附加規則相抵觸,否則落袋撞球基本規則一律適用。
●1比賽宗旨:
14-1是一項指定擊球的項目,選手必須指明打何球、入何袋。選手每次合法進一球則得一分並且得以繼續出桿,直到沒有進球或犯規為止。選手持續打進14顆球後,在出桿打第15顆球前,必須將已進之14顆球取出重排,只是"腳點"的位置上不擺球,之後選手繼續出桿打第15顆球並企圖將排好之14顆球撞開以便他繼續出桿打擊。一方選手先達到預訂之比分(通常主要比賽為150分,或一般遊戲時所議定之比數)即贏得比賽。
●2選手人數:兩人或兩隊。
●3使用球數:標準一套1至15號球再加上一顆母球。
●4排球:
使用標準三角框,最前端的球必須置於"腳點"上,1號球置於排球者方向三角框內右邊角落,5號球置於三角框內左邊角落,其他子球任意排列但須彼此緊靠。
●5得分:任何子球合法入袋即算得一分。
●6開球:開球的選手必須
(1)至少打進某一顆指定球,或
(2)母球必須於碰觸子球後再碰觸到顆星,加上至少有2顆子球碰觸到顆星。
不能達成上述之一要求者,即為犯規,犯規者扣兩分,同時對手有權選擇
(1)就球檯上的情況繼續出桿或
(2)要求重新排球由犯規選手重新按規則開球;該兩項權益持續有效,直到開球選手不再犯規,或開球選手的對手接受球檯上的狀況而出桿為止。連續三次犯規則輸了該局比賽之規則不適用於14-1之開球時。若開球後母球落入球袋則算犯規,並扣開球選手分數1分,且該違規適用於"連續三次犯規"條例,對手獲得發球線後自由球,而目標球則維持現況。
●7比賽規則:
(1) 當選手在不犯規的情形下將子球打入球袋時,他有權繼續出桿直到指定的子球未入指定的球袋為止,選手可選擇打任何一顆子球,但在出桿前他必須指定子球、指定球袋,他並不必說明打法如:借球、開侖、組合球、幾顆星(各種合法的出桿方式)等。任何與指定球在合法出桿後同時入袋的其他子球亦算得分。
(2) 在所有出桿擊球後,母球必須接觸一顆目標球並且1.使子球入袋或2.使母球或任何一顆子球觸及顆星,否則即為犯規。
當有目標球未與顆星形成凍結但距離顆星不到一顆球之距離時(裁判員在必要時可測量其距離),每位選手只能連續利用該子球進行兩次之安全打擊,使其接近最近的顆星。如果選手應用了上述的方法,則下一次打擊無論該目標球是否形成了凍結球都將以凍結球視之。此時選手若要對該目標球作第三次打擊,則已適用"落袋撞球基本規則"中之"凍結球"規則。
注意:若選手在打擊此一目標球之前或之後發生了犯規的情形,之後他再出桿打擊同一目標球時,則已適用"凍結球"規定。同樣的,當選手已連續二次犯規,則其第三次出桿打擊該目標球時,則已適用"凍結球"規則;如他不能符合凍結球之規定時,則視同連續三次犯規,除應扣之分數外,之前的犯規亦各扣一分,然後15顆球必須重排,犯規的選手依開球規則重新開球,繼續比賽。
(3) 當選手將第14顆球打進袋後,比賽暫停,第15顆球維持檯面現狀,再將進袋的14顆球排好(空出三角框內最前端的位置一腳點),然後該選手繼續出桿,通常是出桿將第15顆球(或稱開球子球)打入球袋,並借由此一方式讓母球在打進該子球後,反彈衝散己排好的其他14顆球,以方便該選手繼續出桿進球。然而,選手並不一定要選擇出桿打第15顆球,他也可選擇出桿打其他任何一顆子球。參考圖表A,如第15顆球連同第14顆球一齊進袋時,應如何擺球。
(4) 選手可選擇打安全球(防守的目的),打安全球為合法的出桿方式,但必須符合所有的相關規則,選手打完安全球後結束其出桿權並換由對手上場出桿,打安全球時所有進袋之子球不予記分,並得取出依照規則重新排放。
(5) 選手不得以手接取、碰觸或用其他任何方式干擾正滾向袋口或三角框範圍之球(包括用手置於袋口中接住入袋之球),若犯此規則視同"蓄意犯規"扣一分外,另加扣15分,共扣16分。其對手有權選擇1.桌面維持現狀而母球發球線後自由球或2.將15顆球重排並由犯規一方依照開球規則重新開球。
(7) 當選手獲得自由球權(例如對手母球進袋後),而檯面上剩餘之子球均位於發球線後時,最靠近發球線之子球可依選手之要求取至腳點重新排放,若多顆子球與發球線之距離均相等,則選手可指定其中一顆子球重新排放。
●8不合規則入袋之子球:
須取出並依規則重新排放,但不扣分。
●9子球跳離檯面:
該次出桿算犯規,在該球(或多顆球)停止動作後,取回檯面重新擺置。
●10母球跳離檯面或落入球袋:
其對手獲得發球線後自由球權,除非涉及規則7-2、7-5及12之情況時而有不同的選擇或程序。
●11犯規之處罰:
每次犯規扣一分;注意:"蓄意犯規"(規則7-5)及"三次連續犯規"(規則12)之罰則不同。每次犯規後,除母球跳離檯面、母球進袋、蓄意犯規或連續三次犯規外,其對手不得移動母球的位置。
●12連續犯規罰則:
當選手犯規時須扣一分(或更多分,須依情況而定),而且記分者須記下該選手"第一次犯規",直到該選手下一次出桿時,在無犯規情況下進球或做到安全球,則其第一次之犯規記錄自動取消。若第二次出桿亦為犯規,則記分者須記下"連續二次犯規",再扣一分。若連續第三次出桿亦犯規,則形成"連續三次犯規",需扣一分,再額外扣15分(三次連續犯規總共扣18分)。當扣分後,其連續三次犯規的記錄便自動取消。在連續三次犯規後,對手可選用底下(a)或(b)之規則:
(a) 所有球重排,由犯規選手依開球規則重新開球。
(b) 對手也可依犯規選手打完後的現狀,開始擊球繼續比賽。這裡必須特別強調的是,連續犯規的發生是指連續上場打擊時(或試圖打擊)每次都犯規而言,並非指連續盤數。例如:一選手在第6盤時犯規,然後在第7盤時又犯規(此時他已兩犯了),然後在第8盤上場時先打一合法進球之後,在第2次打球時母球洗袋,則他並沒有連續三次犯規;雖說在連續的三盤中皆有犯規,但是在第8盤第一次上場打球時合法的進一球時,他已將2犯記錄清除了。綜上所言,當他在第9盤(或下一次)能上場時,他僅有1犯的記錄。
●13得分記錄:
選手經犯規後,其得分記錄可能成為"負分"取讀方式為"-1分"、"-2分"..."-15分"等,(選手在搶150分的比數中贏得比賽時,有可能因為其對手未進球但有負分而比數為150比-2)。若選手出桿犯規但沒進球時,則在原有得分中扣掉1分,進球同時犯規,則進球不記得分,同時亦得在原有得分中扣掉1分,進袋之子球則取出置於"腳點"。